[美]爱德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年版。
4.南北朝至唐,法之理涵义在法律范畴的普遍适用。②法理的语域变化与当时社会文化变革有着无法割裂的关联。
自然法法理表现为法本体的自洽,即法的合理性。[64]p64因此实在法符合自然法的法理,有两个维度。对一词语进行解释,首先要掌握单独词素的基本涵义,其次要把握该词下的词素的特有涵义,再次要对词语中的词素构成逻辑有关联性的认知,最后将词语设于提取的语境中去理解。不同的是启动权力的触发机括的性质,执法权是主动的,而司法权是被动的。罗斯科·庞德认为jurisprudence是指法律科学(scienceoflaw),尽管科学与法律两个概念的内涵还不能严格确定,法律科学本身的解释上也存在困难,但这种解释仍有其合理性。
人为自然所创造,人在自然的环境中生存,人与自然互为部分与整体,人对自己的接受度是无需思考或根本不在思考范围之中。在这个场合讲法理,就是为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寻找实在法中的理论根据,这乃是这一层次或层面的法理意义之所在。若要建立起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重点关注司法公正以及由司法公正所派生的问题:一是司法民主问题。
其次,法律层面的价值概念,要受到法的局限,包括法自身的局限性和法对价值的局限。[66]P55-107如果将良法比喻成有品格的整体,那么良法的实体方面就是法的格调,形式方面则是法的品质。因而综合多方观点,取其认知重合部分,大体可解释为:jurisprudence是法律之科学、知识、技艺、原理。其中可能包括日本「法理」词语来源而引发的诠释学困境,此问题有两个方面。
[24]P5对于翻译后的法理学法学等词语,难以考究其想表达的本意。所谓方法型法理,主要是指在司法适用时,对法律渊源逻辑关系的次序选择。
4.多民族融汇、文化交流密度增加,促进佛教传播。这种弹性机制,是对价值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的纾解。法理一词并非日本本土词汇,而来源于中国古代。罗斯科·庞德认为jurisprudence是指法律科学(scienceoflaw),尽管科学与法律两个概念的内涵还不能严格确定,法律科学本身的解释上也存在困难,但这种解释仍有其合理性。
使法律渊源在法律发现的活动中发挥作用。从西汉至晋,法理一词主要以这两种涵义被使用于文本语言之中,未发生较大变化。其三,深入研究司法权运行规律及其在司法活动各过程、各环节中的具体表现。在实体方面有三个要求:一是符合良知、人权、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也就是要符合人道主义标准,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是中国引回后,将其不同国家民族与不同历史时期的涵义进行了融合。[37]P383法理词语的回归轨迹大致是:中国古代(源词)——日本古代(借出)——日本近代(转译创生)——中国近代(引回)——中国现代(融合)。
[18]据不完全统计,自西汉至宋以前,法理一词在古籍文献中出现次数之和仅仅约为宋朝的73.8%,可见法理在宋朝的使用频数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立法的科学化表现为立法者要尊重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产生、运行和发展的规律,注重法律所要调整的交往行为及交往行为的规律。
奥斯丁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它的。这种联系反映在权力运行依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之中。运行论层面法律运行中的合规律性,善治意义上的法理。一是立法的理论预设,可借鉴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方法,实现最小值最大化。而后法理一词在明、清古籍出现次数中虽多于宋,但绝大多数仍沿用宋及前朝运用的涵义,故不赘述。并且霍姆斯此处指称的逻辑是形式逻辑或传统逻辑,而不包括非形式逻辑。
法律渊源不仅是一个描绘司法过程的概念,而且还是一个关于司法方法的概念。其二,法律运行规律是内在与外在的统一。
它主要包括执法和司法两大方面。权力运行规律是指权力行使过程中,权利现象和过程之间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二是关于协商民主,要在公共理性的平台上通过交往行动理论形成重叠共识,这样形成的结果是最有效力、最能得到各方遵守的法律。虽厘清了法律渊源的类型,解析了构成要素等,但尚未从根本上解决当今法律渊源的功能性衰退和作为法学概念的价值虚无的问题。
史料距今久远,虽然难以考证作者精确的涵义表达,但从两个层面的解释均可发现此处的法理是以理为中心语素,法围绕理构成偏义复词,法理的涵义指向为理之法。[71]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概念是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影响概念形成的因素会随着特定时代事物的变化不断地改变。回溯法理一词近现代的涵义变化情形,可知现代的法理一词是典型的日源回归词。
自然法的初级价值目标是法律层面的目标,如稳定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生存空间、平等的发展机会等,而自然法的终极目标更像是一个普世性的法则目标,和谐的事物关系、宇宙秩序的不受扰乱的运转等。当法理被重新引回到中国,以原有涵义与新生涵义并用。
第二,日本学者是想通过重新定义的方式,本土化解释法理和法理学,以统合jurisprudence的广阔的外延。[44]P285由以上可以发现这五种含义之间没有可类型化的逻辑,其中糅合了立法、司法立场的权威来源,书、原始资料、机构等存在形式,无法通过归纳推理来得到什么是法律渊源。
但关于jurisprudence的基本涵义或一般涵义,结论一致性还是较高的。[33]P23成书时间远晚于法理一词在中国《古列女传》出现的时间(约成书于公元前20-18年)。
对现代法理概念的探究,离不开对法理学涵义的讨论与思考。[31]P35由于法律和社会制度乃一国或地区特定物质经济条件的反映,所以对于法律术语的翻译,应忠实表达特定法律的文化传统和精神气质。[32]P3日本上古时期是没有文字的,纪事完全依赖口头传承。余尝欲译Rechtsphilosophie为‘法律哲学,然言及哲学,世人多限于形而上学(Metaphysics),故各学派之人教授此学科皆选无争议之名称,遂成法理学。
对汉语词汇的历史分析,可对词语构成形式、词义和词用三条进路历史沿袭进行研究。进入专题: 法理概念 。
(一)法理概念的认知路径——从法理学到法理近现代汉语对法理一词的使用,除从古代法理概念承继的语义之外,以法学学科中的法理为使用量最高的新义项。法理在宗教语域所发生的中心语素的变化是形成现代法理概念的语素结构的基础。
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⑤这里所指称的实在法,是一个广义的完整实在法体系,它不仅单指法律条文,还包含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等。
发布评论